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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7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与温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7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温某某,男,汉族,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县。关于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与温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6)第50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温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经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向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93296.10元及相应的利息;二、承担本案仲裁费14398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2027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7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达西审 判 员  张建社代理审判员  李 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任苏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