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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5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吴静、余小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静,余小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5执59号申请执行人:吴静,女,汉族,1964年8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通山县。被执行人:余小鑫,男,汉族,1976年11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永修县云山罗殿农场生活区。本院在执行吴静与余小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余小鑫应履行标的118000元,已执行到位20000元,未执行到位9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银行、房产、车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恒和审判员  孙春春审判员  周文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灵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