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5民初56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刘克升与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克升,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56238号原告:刘克升,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莉敏,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23号楼(南办公楼)20层2307。法定代表人:成湘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克升与被告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克升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克升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克升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克升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林子英审 判 员  裘 晖代理审判员  李一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雒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