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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朱明波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明波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5刑初34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明波,男,汉族,1982年6月2日生,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杞县。2017年4月27日被临时羁押于河南省夏邑县看守所,因涉嫌诈骗于2017年4月3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5月1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辩护人郭亮,河南众志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7〕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明波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彩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明波及其辩护人郭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朱明波以办驾驶证不用考试为由,通过��考县城关镇“老范二手车”老板范某,骗取王某2、赵某8000元。另查明,2017年5月7日,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8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明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账户明细照片、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抓获经过、夏邑县看守所羁押证明、谅解书一份、无犯罪记录证明、证人范某、王某1、王某2、赵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明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不需要参加考试就可以办理驾驶证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明波当庭自愿认罪,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明波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马俊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峰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