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执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毛文金、查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文金,查斌,张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3执1226号申请人:毛文金,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查斌,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张俞,女,1988年9月15日出生,住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作出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8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查斌、张俞的银行账户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郑如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