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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刑更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吴升葵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升葵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更1287号罪犯吴升葵,男,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4日作出(2010)佛刑二终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升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吴升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2月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吴升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升葵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6月获得表扬;2016年12月获得表扬;获得嘉奖4次;已缴纳罚金11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升葵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升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 建 扬审 判 员 怀 晓 红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严 惠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