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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郝刚与被告李国忠、焦方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刚,李国忠,焦方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1306号原告:郝刚,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龙潭。被告:李国忠,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街。被告:焦方彬,男,198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龙潭镇龙潭村赵家洼子组。原告郝刚与被告李国忠、焦方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郝刚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刚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郝刚负担。审 判 长  马玉清代理审判员  杨丽杰人民陪审员  窦振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毛 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