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郝刚与被告李国忠、焦方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刚,李国忠,焦方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1306号原告:郝刚,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龙潭。被告:李国忠,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街。被告:焦方彬,男,198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龙潭镇龙潭村赵家洼子组。原告郝刚与被告李国忠、焦方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郝刚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刚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郝刚负担。审 判 长 马玉清代理审判员 杨丽杰人民陪审员 窦振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毛 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