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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刑初1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奚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刑初189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奚某某,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7〕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3日8时41分许,被告人奚某某驾驶牌号为沪B8XX**大型普通客车沿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浦城路路口遇绿灯右转弯时,因疏于观察而未让行人先行,造成大型普通客车右侧与由东向西遇人行横道信号灯绿灯步入人行横道通过路口的被害人陈宇星相撞,致使被害人陈宇星被撞倒在地遭大型普通客车右后轮碾压致全身多发伤而死亡。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认定,被告人奚某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全要责任,被害人陈宇星不承担事故责任。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相关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意见书等书证,据此认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奚某某的刑事责任,奚某某系自首,提请法庭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奚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表示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3日8时41分许,被告人奚某某驾驶其任职的上海浦东新区上南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牌号为沪B8XX**的大型普通客车,沿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浦城路路口遇绿灯右转弯时,因疏于观察而未让行人先行,造成大型普通客车右侧与由东向西遇人行横道信号灯绿灯步入人行横道通过路口的被害人陈宇星相撞,致使被害人陈宇星被撞倒在地遭大型普通客车右后轮碾压致全身多发伤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被告人奚某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奚某某主动报案,留在事故现场等候民警处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奚某某自愿补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相关立面图、交通事故照片,证实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情况。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遗体火化证明、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害人陈宇星因道路交通事故于2017年2月23日死亡的情况。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事故视频资料调阅情况说明,证实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发情况。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被告人奚某某承担全部责任,被害人陈宇星不承担责任。5.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鉴中心鉴定意见书,证实沪B-891**大型普通客车制动性能符合规定,安全装置未见异常;沪B-891**大型普通客车右侧前门后侧与行人陈宇星发生碰撞后其右后轮又将陈宇星碾压可以成立;被害人陈宇星系道路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发伤死亡的事实。6.相关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查询结果,证实被告人奚某某的驾照和所驾车辆的情况。7.相关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笔录、收条,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奚某某在单位的帮助下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48,86万元,被告人奚某某自愿补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3.5万元。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接警单详细内容、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的到案情况。9.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告人的身份情况。10.被告人奚某某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奚某某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奚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奚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娟娟审 判 员  李俊英人民陪审员  褚云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