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01民初5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小艳与刘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艳,刘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内2201民初5379号原告:王小艳,女,1981年10月10日生,蒙古族,无职业。身份证号:被告:刘丽丽,女,1983年5月17日生,蒙古族,个体,现住乌兰浩特市。身份证号: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小艳诉被告刘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韩树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小艳与被告刘丽丽系朋友关系,被告刘丽丽分别于2017年7月1日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与2017年8月2日向原告借款47000.00元,合计77000.00元。双方约定最晚还款期限为2017年8月10日,到期还款后被告一直没有还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推脱,故原告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孙成宝承担给付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刘丽丽于2017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王小艳全部欠款77000.00元。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3.00元,由被告刘丽丽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捺印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逾期则不予执行。审判员 韩树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英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