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5民初4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5民初4322号原告:唐某,男,汉族,1976年9月18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被告:张某,男,汉族,1984年6月13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唐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唐某在规定的时间内不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蓉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