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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91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91执125号移送部门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李猛,男,汉族。被执行人李猛罚金一案,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1391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经移送进入执行程序,由本院依法立案受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391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猛所有的银行存款30000元及执行费3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宗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弈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