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民初第1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武陟县前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邵辉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陟县前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邵辉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3民初第1712号原告:武陟县前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三阳乡三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569800301U。法定代表人:米前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利国,系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辉辉,男,汉族,1984年10月10日生,住武陟县。原告武陟县前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下称前进公司)与被告邵辉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前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利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辉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前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3日,被告邵辉辉拖欠原告前进公司款项16000元,并保证于同年6月17日前偿还6000元。逾期后经原告讨要,被告至今未还;故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邵辉辉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邵辉辉曾有一辆货车在原告前进公司处挂靠经营,原告代为被告购买保险。2015年6月3日,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尚欠原告16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保证于同年6月17日前偿还6000元。逾期后经原告讨要,被告至今未还;为此,原、被告形成纠纷。本院认为,被告邵辉辉拖欠原告前进公司款项16000元属实,原告讨要被告理应偿还。现原告主张被告偿还欠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邵辉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并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邵辉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武陟县前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款项16000元。如被告逾期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明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东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