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川执字第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刘之敏、冯振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之敏,冯振利,马云吉,刘某,孙秋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川执字第1395号申请执行人:刘之敏,男,1946年3月9日出生,住青州市。申请执行人:冯振利,女,1950年9月2日出生,住青州市。申请执行人:马云吉,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住青州市。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孙秋业,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之敏、冯振利、马云吉、刘某与被执行人孙秋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钊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孙即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