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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执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强与高泉钰、禚洪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强,高泉钰,禚洪涛,程瑞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9执1128号申请执行人:王强被执行人:高泉钰被执行人:禚洪涛被执行人:程瑞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29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高泉钰、禚洪涛、程瑞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还款25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程瑞利有鲁X×××××号华泰特拉卡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第四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程瑞利名下的鲁X×××××号华泰特拉卡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文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