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1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新余市龙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赖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余市龙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赖某某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1606号原告:新余市龙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婉静,该公司经理。被告:赖某某,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登县人,住甘肃省永登县兰州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余市龙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赖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已与被告达成调解,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赖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余市龙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自愿合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余市龙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赖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78元减半收取1139元,由原告新余市龙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国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小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