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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3执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项振海与项春华、项春兰、项春霞、XX、王国君、周春光、向禹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振海,项春华,项春兰,项春霞,XX,王国君,周春光,项禹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3执679号申请执行人:项振海,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项春华,女,住吉林省吉林市。被执行人:项春兰,女,住吉林省吉林市。被执行人:项春霞,女,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XX,男,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被执行人:王国君,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周春光,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项禹铭,男,住陕西省西安市。申请执行人项振海与被执行人项春华、项春兰、项春霞、XX、王国君、周春光、向禹铭继承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了(2016)吉0283民初1336号民事判决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舒兰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3民初133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汝成审判员  王险峰审判员  任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鳕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