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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保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毛文杰申请执行李新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文杰,李新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321号申请执行人:毛文杰,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李新宝,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毛文杰申请执行李新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6487-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新宝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存款的冻结。(2017)豫0482民初6487-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3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佳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