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2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胡昌盛与郎俊生、门银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昌盛,郎俊生,门银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2执287号申请人胡昌盛,男,汉族,1985年3月9日出生,无职业。被执行人郎俊生,男,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门银娜,女,1985年6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2017年5月24日本院受理了胡昌盛申请执行郎俊生、门银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接到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即郎俊生、门银娜自动给付给胡昌盛案件款6.5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内0722执287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冬学审判员 马宝金审判员 张大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冬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