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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民辖终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潍坊亿佳节能控制科技有限公司与玛纳斯澳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潍坊亿佳节能控制科技有限公司,玛纳斯澳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民辖终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亿佳节能控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新安街道潍徐北路东侧(范家庄)。法定代表人:张树荣,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玛纳斯澳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城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叶荣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东,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潍坊亿佳节能控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玛纳斯澳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17)新2324民初7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潍坊亿佳节能控制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潍坊亿佳节能控制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潍坊亿佳节能控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延审判员  马健审判员  董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