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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财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国元与张强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国元,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454号申请人张国元,男,1974年7月生,山东省齐河县。被申请人张强,男,1977年7月生,山东省临邑县。申请人张国元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相关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的鲁NK2X**/鲁NKX**挂车辆于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文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