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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3民初1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乳山市东赢冷藏有限责任公司与阮忠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乳山市东赢冷藏有限责任公司,阮忠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1957号原告:乳山市东赢冷藏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春波,任总经理。被告:阮忠,男,195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原告乳山市东赢冷藏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阮晋忠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乳山市东赢冷藏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55元,保全费160元均由原告乳山市东赢冷藏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爱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安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