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民初2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光华与程海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华,程海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2329号原告:张光华,男,汉族,生于1980年10月16日,住河南省镇平县。被告:程海龙,男,汉族,39岁,住河南省镇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光华与被告程海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受理。原告张光华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程海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光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光华撤回对程海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光华负担。审判员 郭云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克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