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2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姜全香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强,姜全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2刑初206号自诉人张小强,男,1985年05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汤阴县。被告人姜全香,男,1970年8月29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淇县。自诉人王学明以被告人路海停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于2017年7月27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自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张小强在判决宣告前,申请撤回自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小强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审判员 李 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明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