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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执字第128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邓韶光与邓智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韶光,邓智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128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韶光,男。汉族,1975年1月9日出生,住址湖北省老河口市百花山区,。被执行人邓智敏,男,汉族,1965年2月2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6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国土、车管、工商、证券等部门查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邓智敏名下账户1716.98元(已领取),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邓智敏名下粤B×××××号汽车(未实际扣押),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邓智敏名下位于莲花北路富莲大厦2栋25E的房产(房地产证号30××38)50%权利份额,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谢文超执行员  李 雯执行员  陈 添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嘉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