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9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金有凤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南商都生活馆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有凤,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南商都生活馆,合肥国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9422号原告金有凤,女,196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南商都生活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84692058Q,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惠工路11号。负责人颜泽梅,经理。未到庭。被告合肥国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双凤大道39号。法定代表人包庆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正娟,女,198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有凤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南商都生活馆、合肥国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有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有凤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邓小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