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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执59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何绍友与徐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绍友,徐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6执59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绍友,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东胜乡清凉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75********。被执行人:徐建,男,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执行何绍友与徐建民间借贷纠纷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至2017年7月2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43750元及违约金(按判决书规定计算)、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282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525元、执行费5731元。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渝0106执59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别明盛代理审判员  张晓刚代理审判员  彭 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承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