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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财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北京尚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周文杰一审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尚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周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财保132号申请人北京尚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北里36号院2幢A2-1402室法定代表人仇昌岳,总经理。被申请人周文杰,男,195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申请人北京尚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周文杰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屋进行查封。担保人黄广秀以其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房产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尚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黄广秀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房屋。二、查封被申请人周文杰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屋。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尚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北京尚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