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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蔡焕兴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焕兴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759号罪犯蔡焕兴,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夷山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本院于2006年7月6日作出(2006)南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焕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5日作出(2006)闽刑终字第5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月22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4日作出(2009)闽刑终字第71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蔡焕兴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8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5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7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蔡焕兴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车工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截止2017年3月获表扬5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焕兴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10年1月4日至2026年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秀钦审判员  孙建忠审判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