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5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谢迎春、王丹阳与被告吴守福、西安鑫焱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迎春,王丹阳,吴守福,西安鑫焱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5212号原告:谢迎春,住西安市。原告:王丹阳,住址同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花宁,陕西希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靳丹,陕西希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守福,户籍地陕西省。被告:西安鑫焱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一路海璟台北湾7号楼2单元1层107室。法定代表人:韩钦,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迎春、王丹阳与被告吴守福、西安鑫焱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谢迎春、王丹阳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迎春、王丹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谢迎春、王丹阳承担570元。审判员 雷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