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5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桂林市裕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曾丽娜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裕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曾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325号申请人桂林市裕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环城北二路32号水晶郦城1#楼6号。被执行人曾丽娜,女,汉族,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桂林市裕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曾丽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桂0305民初45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曾丽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桂林市裕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不动产、车辆、银行、证券、股权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龚新华审 判 员 杭德冰审 判 员 莫达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飞云书 记 员 杨 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