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民终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刘海涛、刘婷与宁夏红宝农特产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海涛,刘婷,宁夏红宝农特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民终4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海涛,男,生于1985年12月,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婷,女,生于1987年2月,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夏红宝农特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法定代表人:张居升,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刘海涛、刘婷因与被上诉人宁夏红宝农特产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2017)宁0521民初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海涛、刘婷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海涛、刘婷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海涛、刘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933元,减半收取3966.5元,由上诉人刘海涛、刘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文普审判员 孙 静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谈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