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5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日照大华典当有限公司与尹丽、路金键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大华典当有限公司,尹丽,路金键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5206号原告:日照大华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615-2号。法定代表人:李华中,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裕溢,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日照大华典当有限公司职工,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之伟,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丽,女,196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路金键,男,198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原告日照大华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尹丽、路金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日照大华典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以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大华典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大华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日照大华典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成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鲁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