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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6民初125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周晓辉与黄汉勇、薛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辉,黄汉勇,薛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6民初12521号之一原告:周晓辉,女,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广州市越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芬,广东大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纾,广东大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汉勇,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薛瑾,女,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晓辉与被告黄汉勇、薛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晓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晓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700元减半收取6350元,财产保全费4970元,均由周晓辉负担。审判员  李旭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漫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