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5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天津俊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瀚祥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俊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瀚祥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58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俊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泉州北路18号B座104-19(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石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聿森,天津市武清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瀚祥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泉州北路18号A座301-20(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张春祥,经理。上诉人天津俊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瀚祥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4民初68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津俊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起诉条件的规定,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目前被上诉人破产案件刚刚立案,是否准予破产、是否重整均属未知,一审法院无权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本案应中止审理,等待破产结果。如一审裁定得以生效,上诉人的诉讼时效将面临终结的风险,将导致上诉人债权及利息无法计算和灭失。上诉人申请诉前保全时未被告知被上诉人破产,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后,被口头告知被上诉人破产已受理,后上诉人邮寄起诉书,法院依法受理此案,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与此不符。本案的破产人资产远远超出其债务,不具备破产条件,法院一旦受理破产案件,意味着债权人的利息损失免于计算,客观上达到了保护债务人的目的。天津市瀚祥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天津俊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定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22271615.14元;2.判定被告赔偿原告迟延给付工程款的经济损失7528384.86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宇刚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一审法院申请天津市瀚祥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审法院于当日决定立案审查,案号为(2017)津0114破申4号,2017年5月26日裁定受理该破产清算申请。原告天津俊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立案时,一审法院告知其已受理天津市瀚祥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案,债权人应当直接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但原告坚持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的规定,现原告请求债务人给付工程款,属给付之诉,无法作出支持其诉请的判决。破产清算期间,债权人可以就债权的确认提起诉讼,但前提是申报的债权未被破产管理人确认时才能提起,否则亦不能受理。裁定:驳回原告天津俊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5400元退还原告天津俊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天津俊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已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7)津0114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天津市宇刚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对天津市瀚祥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的规定,本案天津俊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津市瀚祥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及经济损失,一审法院立案后发现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天津俊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天津俊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康 艳代理审判员 姜纪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白俊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