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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厦门市海沧区旭旭东电脑配件店与张标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海沧区旭旭东电脑配件店,张标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5民初39号原告:厦门市海沧区旭旭东电脑配件店,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钟林路***号,注册号350205720000287。经营者:XX标。被告:张标高,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化县。原告厦门市海沧区旭旭东电脑配件店与被告张标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厦门市海沧区旭旭东电脑配件店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海沧区旭旭东电脑配件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海沧区旭旭东电脑配件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市海沧区旭旭东电脑配件店负担。审 判 长  陈 榕人民陪审员  黄星耀人民陪审员  张 伟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俊鹏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