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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6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6069号原告张某某,男,1977年5月21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卓某某,女,1979年6月21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张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审判员  张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