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6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6069号原告张某某,男,1977年5月21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卓某某,女,1979年6月21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张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审判员 张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