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3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福建汇通食品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区天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汇通食品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区天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跃飞,福建省建瓯市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36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汇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三门科技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跃飞,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市仓山区天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亭头村319号福州仓山万达广场B区B1区。法定代表人:张琳,总经理。原审被告:周跃飞,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原审被告:福建省建瓯市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水西路246号1-201房。法定代表人:周跃飞,董事长。上诉人福建汇通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州市仓山区天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周跃飞、福建省建瓯市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5)仓民初字第3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汇通食品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福建汇通食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行亮审判员 缪 羽审判员 唐宇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