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戴以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以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1022执461号被罚款人:戴以肖,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国利与被执行人戴以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戴以肖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戴以肖罚款500元,限在2017年07月27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