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271民初1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赵振锋与李校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振锋,李校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271民初1933号原告:赵振锋,男,汉族。被告:李校琪,男,汉族。原告赵振锋诉被告李校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赵振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振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赵振锋负担。审 判 长 丁玺玉人民陪审员 张 雪人民陪审员 陶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