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保6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爱珍、张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珍,张帅,张盼盼,林少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686-1号申请人:张爱珍,女,1966年4月出生,汉族,住德城区。申请人:张帅,男,1990年11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张盼盼,女,1989年11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林少福,男,1985年12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爱珍、张帅、张盼盼与被申请人林少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2536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林少福驾驶的黑H×××××/黑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靳美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