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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5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胡兆革、徐英等与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兆革,徐英,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5767号原告:胡兆革,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告:徐英,女,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机构代码:59866757-0。法定代表人:高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毅,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兆革、徐英与被告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素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桃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