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徐汉洲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刑事通知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桂11刑申5号徐汉洲:你因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不服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贺八刑初字第517号刑事判决和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贺刑终字第104号刑事裁定,认为出卖的只是极少数的一般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鉴定意见书为假证,没有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你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的规定,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你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你的犯罪事实有你的供述及张燕桁、徐赐光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移送物品清单、物种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你提出鉴定意见书为假证及你没有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辩解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根据你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处以相应的刑罚并无不当,你的申诉理据不足。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予以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