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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9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高博与刘诗文、王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博,刘诗文,王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9430号原告:高博,女,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彩凤,系辽宁新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诗文,女,1989年6月1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王猛,男,1985年9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91号.负责人:叶青。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博诉被告刘诗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博承担。审判员  李占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