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6财保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嵊州市臻品电器商行申请重庆市浩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嵊州市臻品电器商行,重庆市浩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财保445号申请人嵊州市臻品电器商行,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官河南路320-3号,组织机构代码L67713032。负责人俞灿明,嵊州市臻品电器商行经营者。被申请人重庆市浩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仙女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7116272642。法定代表人傅虹铭,重庆市浩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申请人嵊州市臻品电器商行为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浩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浩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嵊州市臻品电器商行申请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浩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值7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 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新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