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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3民初2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丕珍与李安新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丕珍,李安新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3民初2976号原告:黄丕珍,女,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被告:李安新,男,196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靖璨,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丕珍诉被告李安新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黄丕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员  金 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章林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