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3民初2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丕珍与李安新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丕珍,李安新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3民初2976号原告:黄丕珍,女,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被告:李安新,男,196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靖璨,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丕珍诉被告李安新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黄丕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员 金 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章林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