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023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南丰桔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罗水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丰桔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罗水发,饶火根,罗助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3执188号申请执行人:南丰桔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蒋刚,董事长。被执行人:罗水发,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被执行人:饶火根,男,196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被执行人:罗助荣,女,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本院在执行南丰桔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罗水发、饶火根、罗助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房产、工商、车辆等相关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罗水发、饶火根、罗助荣名下有有效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1023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曾铭善审判员  甘益香审判员  万迪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佰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