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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刑初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1209崔啸龙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啸龙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3刑初120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啸龙,男,1991年8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建湖县。2016年7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2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昆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7〕1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啸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啸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6月18日晚,被告人崔啸龙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苏E��××××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昆山市花桥镇绿地大道郡尚海售楼处前通道调头,后被处警民警查获。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崔啸龙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5mg/100ml。本院另查明,被告人崔啸龙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崔啸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王某、邱某的证言,辨认笔录,110受理单,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抓获经过,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车辆登记信息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啸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崔啸龙自动投案并如实��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啸龙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啸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熊 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蒋鹏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