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01民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许俊珊与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环天宇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俊珊,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环天宇商贸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凯里未来城一期房建工程项目经理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1075号原告:许俊珊,男,汉族,1980年1月18日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俊鹏,天津世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方成龙。被告:贵州环天宇商贸有限公司。凯里开发区公园一号9栋4单元201室。法定代表人:陈圣林。第三人: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凯里未来城一期房建工程项目经理部。住址:凯里未来城一期。项目经理:韩斌。原告许俊珊与被告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环天宇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凯里未来城一期房建工程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以“尚需搜集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许俊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俊珊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945元,由许俊珊负担。审判员 宋红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