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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1民初1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内蒙古五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小春、刘玉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五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821民初1777号原告,内蒙古五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原农商银行),住所地内蒙古五原县隆兴昌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0082186119K法定代表人郑文惠,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旭嵘,系胜利支行副行长。被告,刘小春,男,35岁,汉族,个体,现住五原县隆兴昌镇被告,刘玉霞,女,36岁,汉族,现住址同上,系刘小春妻子原告五原农商银行诉被告刘小春、刘玉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五原农商银行委托代理人郝旭嵘、被告刘玉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小春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刘小春、刘玉霞于2015年11月9日向我行申请抵押贷款80万元,我行与被告刘小春、刘玉霞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以及借据后,我行依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贷款80万元。借款期届满至今,被告仍然尚欠本金80元经崔要未还,借款人的行为损害了我行的利益,请求人民法院1、责令被告刘小春、刘玉霞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并承担借款期间利息,利率按12.48‰计算,逾期罚息按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从2015年12月21日计算至偿清借款之日。2、对被告刘玉霞的抵押物,房屋所有权人刘玉霞,位于五原县隆兴昌镇中旗路路东,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屋我行在抵押权范围内优先受偿。3、案件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玉霞辩称,贷款及房屋抵押是我和刘小春一起去签字办理的,对贷款事实和抵押房屋没有异议。尽量想办法还款。被告刘小春未到庭未答辩。审理查明,被告刘小春、刘玉霞系夫妻。被告刘小春、刘玉霞向原告借款金额80万元,双方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和抵押保证合同及借款借据,约定借款日期2015年11月9日,还款日期2016年7月6日,月利率为12.48‰,逾期还款罚息按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约定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支付方式为自主支付。到期后被告未偿还本金,现尚欠本金80万元,2015年11月30日偿还了利息3993.6元,2016年3月31日偿还了利息1万元。同日,原告与被告刘玉霞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被告提供其位于五原县隆兴昌镇中旗路路东,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屋所有权人刘玉霞,作为借款抵押担保,约定抵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抵押权人为借款人发放的全部贷款和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上述事实有内蒙古五原农商银行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借款借据、结息凭证、被告户口、身份证、结婚证、房屋他项权证书、产权证复印件、当事人陈述可相互印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原告将借款80万元交付被告,被告接受,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该借款合同属有效合同,原告完成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被告应当负有依约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经原告催要后被告未全面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及下欠利息以及在房屋抵押权范围内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二人系夫妻关系,用房屋所有权人刘玉霞登记的房产作为抵押借款,因此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小春、刘玉霞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给付原告五原农商银行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1月9日起依照约定利率12.48‰计算(应扣除已还利息13993.6元),逾期还款依照合同约定罚息按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二、原告对被告提供其位于五原县隆兴昌镇中旗路路东,所有权证号房屋的抵押物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被告刘小春、刘玉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凤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超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