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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人的、于堂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人的,于堂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3刑初49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于堂杰,男,1971年3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619710330581X,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利民街666号18号楼4单元401户。2017年5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释放,2017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判决结果被告人于堂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郭朋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永伟公诉机关指控情况2017年3月18日16时45分许,被告人于堂杰醉酒后驾驶鲁G701**号小型汽车,从青新高速平度市张舍收费站上高速后,沿荣乌高速公路向昌邑方向行驶至荣乌高速平度市新河收费站时,被正在执勤的青岛市公安局潍莱高速公路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案发时于堂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mg/100ml。被告人于堂杰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堂杰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于堂杰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微信公众号“”